为进一步完善贵州省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建设,发挥绿色工厂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近日,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了《贵州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更好理解和实施《实施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的出台背景
绿色制造是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的重要抓手,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是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内容。《“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工信部规〔2021〕178号)、《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工信部联节〔2022〕88号)、《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24﹞26号)、《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24〕13号)等文件的出台,进一步推动了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建设。
贵州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发展工作,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持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工业绿色低碳发展相关政策和规划,根据《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研究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6章31条。第一章总则,包括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给出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的定义,以及省级、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第二章培育要求,提出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绿色制造单位培育、政策宣传解读等方面的工作要求,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当符合的条件。第三章创建程序,明确了绿色制造的评价要求、绿色制造名单申报的时间要求和审核方式。列举了优先推荐的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应符合的情形。第四章动态管理,明确填报动态管理表的时间,移出绿色制造名单的情况。第五章配套机制,提出与绿色制造相关的扶持和指导政策,第三方机构和绿色制造单位的相关要求。第六章附则,明确解释权和实施日期。
三、梯度培育对象的条件和要求
一是培育对象应当符合的条件。绿色工厂应是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相关标准要求。绿色工业园区应是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开发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发布开发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开发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符合《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相关标准要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应是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是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符合《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三款相关标准要求。
二是不支持开展绿色制造申报的情况。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开发区(含开发区内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名单: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四、梯度培育的工作流程
一是制定计划。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具备培育条件且有提升潜力的企业、开发区列为培育对象,制定培育计划,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要求,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
二是组织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年度开展省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申报工作,具体申报时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市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申报时间由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三是开展评价。企业、开发区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按照《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24〕13号)及相关标准、指南要求编制评价报告,完成评价后通过绿色发展管理平台提交评价报告。
四是市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确定和推荐。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定和公布市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并在市级绿色制造单位中遴选一批推荐申报省级绿色制造单位。具体推荐时间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五是省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确定和推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推荐申报省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充分征求省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主管部门意见以及公示后,确定和公布省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并于每年7月31日前,将具有代表性和引领性的省层面绿色制造单位通过绿色发展管理平台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六是对绿色制造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国家、省、市层面绿色制造单位应于每年4月15日前通过绿色发展管理平台填报动态管理表,上报年度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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